(2017)鄂2823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巴东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陈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东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陈军,易前锋,易全甫,邓正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560号申请执行人巴东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7905773136。法定代表人向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军,男,生于1978年1月1日,土家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易前锋,男,生于1970年3月16日,汉族,教师,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易全甫,男,生于1976年8月29日,土家族,医生,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邓正媛,女,生于1963年3月25日,汉族,教师,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巴东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军、易前锋、易全甫、邓正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3民初194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军应偿还巴东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855254.10元(其中本息556733.92元、违约金278020.18元、律师费20500元),并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支付556733.92元的利息。定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100000元及利息,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150000元及利息,2017年9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及其利息,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106733.92元及其利息、违约金278020.18元、律师费20500元。陈军偿还巴东县恒信担保有限公司926733.92元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按月利率20‰计算。陈军负担案件受理费7821元、案件执行费4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若干规定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9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谭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