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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异1号申请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罗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异1号异议人:夏某某(系被执行人罗占成之妻),女,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某某申请执行罗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4)紫执字第0009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罗占成所有的房屋(位于城关镇钟鼓湾路,面积418.3平方米)一栋予以查封。2017年3月24日,夏某某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夏某某称:紫阳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系其与罗占成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本院中止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占成所欠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异议人未向本院提供该债务属罗占成个人债务的相关证据。异议人请求本院中止执行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的中止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7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夏某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高显超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 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