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特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谢茜申请谢德保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茜,谢德保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特52号申请人:谢茜,女,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谢德保,男,1954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开炜,男,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茜与被申请人谢德保关于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谢茜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谢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谢茜撤回申请。审判员 马千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孙惠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