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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吴宝瑞与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宝瑞,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1908号申请执行人:吴宝瑞,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执行人:王军,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吴宝瑞诉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3民初7135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军存款等财产及收入55587.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王军负担本案执行费733.8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戚 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