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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管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397号罪犯管某,女,1965年1月2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盘县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管某退交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9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退交贪污所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安顺汽车运输公司。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安市刑终字第14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开庭审理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现已审理终结。开庭审理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开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开庭审理对罪犯管玉碧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曜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莫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