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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升利、王高祥等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高祥,张健,张升利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19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升利,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4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经滨海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高祥,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4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经滨海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健,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6日经滨海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经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经滨海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升利、王高祥、张健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苏092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高祥、张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高祥、张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王高祥、张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高祥、张健撤回上诉。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 立 林审 判 员 孙  婕代理审判员 姚 海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阳晋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