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思越与张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越,张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陈思越,女被执行人张春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思越与张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思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614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民初28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铭泰审 判 员 石东彦代审判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小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