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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郎秀坤与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原延吉佳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205号申请执行郎秀坤,女。被执行人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原延吉佳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延吉市河南街天池路。法定代表人刘旭,经理。申请执行人郎秀坤与被执行人吉林佳垒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2017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郎秀坤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四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全学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