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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与谌悦、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谌悦,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9号。负责人李良俊,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谌悦,男,1990年11月21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被执行人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花溪区民主路B幢601室。法定代表人柴浩然。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3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申请执行谌悦、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6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谌悦、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嗣后将被执行人谌悦、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执1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 阳审判员 李晓宇审判员 聂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郑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