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3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与谌悦、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谌悦,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3执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东路9号。负责人李良俊,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谌悦,男,1990年11月21日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被执行人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花溪区民主路B幢601室。法定代表人柴浩然。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3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东山支行申请执行谌悦、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26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谌悦、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嗣后将被执行人谌悦、贵州永欣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7)黔0103执1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 阳审判员 李晓宇审判员 聂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郑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