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民初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义、王文良等与吴昊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王文良,王晓春,吴昊宇,王建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1民初4116号原告王义,男,193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原告王文良,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王晓春,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上列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昊宇,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王建章,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负责人张富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王翠兰诉被告吴昊宇、王建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王翠兰去世,为此王翠兰的亲属王义、王文良、王晓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主体,要求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义、王文良、王晓春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