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刑更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蔡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307号罪犯蔡某,女,1979年10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呈贡县人。现该犯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对查获的被告人黄某、蔡某运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8.5克,依法予以没收。对收缴的被告人蔡某的云A×××××铃木轿车一辆(现存于盘县公安局禁毒品大队)及手机一部;被告人黄某人民币800元(现存于盘县信用社联社红果信用社)及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5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丽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2日起至2024年6月1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赵曜审判员 刘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莫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