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荣成市环宇商贸公司、XX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环宇商贸公司,XX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环宇商贸公司。被执行人XX芳,住莱阳市。申请执行人荣成市环宇商贸公司与被执行人XX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鲁10民终2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到执行现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腾出被执行人所占用的房屋并交付于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鲁10民终2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XX芳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