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刑更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99号马麻乃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麻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99号罪犯马麻乃,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甘刑二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192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313分,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麻乃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27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