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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1号马兵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29刑更21号罪犯马兵,男,出生于1984年3月1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兰法刑一初字第0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23493.04元。2012年6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0月减刑一年。现余刑十三年七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因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属于从严的范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21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92分。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具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兵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30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