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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曾雄建、朱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雄建,朱宝,石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3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曾雄建,男,195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朱宝,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土家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石小玲(系被执行人朱宝之妻),1974年7月26日出生,土家族,巴东县新闻文化体育出版局工作人员,住湖北省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曾雄建与被执行人朱宝、石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巴东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26民初209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宝、石小玲共同偿还原告曾雄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定于2017年1月7日支付本金150000元的利息6000元(按月利率20‰计息);2017年5月2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2000元(按月利率20‰计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8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曾雄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6民初209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继宏审判员  陈千松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谭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