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某与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657号原告:苏某,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丰某,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苏某与被告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苏某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徐 斌二0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沈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