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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东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佩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东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东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王佩荣,女,194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2日作出的(2017)桂0204民初473号民事,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王佩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佩荣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0.0元,但被执行人王佩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佩荣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XXX银行账号内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书记员  杨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