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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寇小林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小林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4刑初34号公诉机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小林,男,生于1968年8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苍溪县人,2013年至案发前任苍溪县东青镇人民政府村建环卫服务中心主任,住苍溪县东青镇。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经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小林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起,被告人寇小林担任苍溪县东青镇人民政府村建环卫服务中心主任,负有对东青镇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和制止违反集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行为的监管职责。2016年2月18日,苍溪县东青镇东利村二组寇平向东青镇人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同年2月29日,苍溪县东青镇人民政府批准寇平改建住宅。3月10日,寇平取得苍溪县东青镇人民政府《乡村规划许可证》,被许可在建房用地面积为90m2、总建筑面积为180m2、建筑层为2层。4月26日,被告人寇小林与苍溪县国土资源局东青管理所国土管理员何某某一起到寇平在建房工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发现寇平在建房建筑工人未戴安全帽等防护装备的情况下,未要求工人进行立即整改,也未制止工人继续施工;同时发现寇平在建房存在超建面积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也未签发《责令(限期)停工通知书》等任何书面停止建设通知,仅口头提出整改要求便离开现场。之后,在寇平房屋建修期间,被告人寇小林未再次进行复检,放任违建行为的继续及安全隐患的存在。2016年6月14日8时30分左右,因施工人员黄宗斌、王某1等人违规操作,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搭设已禁止使用的吊篮进行高空作业,脚手架垮塌导致工人黄宗斌坠楼死亡。同时查明,2016年7月1日被告人寇小林主动到苍溪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相关文件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事故调查报告、建设活动安全监管检查登记台账、到案说明等,证人向某某、王某1、王某2、范某某、罗某某、曹某某、张某、王某、黄某某、文某某、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寇小林的供述与辩解,审讯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寇小林身为苍溪县东青镇人民政府村建环卫服务中心主任,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发生死亡一人的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寇小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小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彭代荣人民陪审员  肖星富人民陪审员  徐培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任佰安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