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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3号马阿卜东拉黑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阿卜东拉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29刑更23号罪犯马阿卜东拉黑,男,出生于1982年4月4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8)临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4月减刑二年;2014年9月减刑一年九个月。现余刑五年三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因抢劫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罚金未缴纳,属于从严的范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97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95分,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具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阿卜东拉黑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绽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