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韩凤城与杨立峰、吕志良、凤树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凤城,杨立峰,吕志良,凤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97号申请执行人韩凤城,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杨立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吕志良,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凤树彬,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凤城与被执行人杨立峰、吕志良、凤树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381民初5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