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开封市鑫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蔡冬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鑫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蔡冬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807号原告开封市鑫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蔡冬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开封市鑫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蔡冬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鑫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鑫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鑫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5元,由开封市鑫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