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母光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母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37号申请人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南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00872918-9。法定代表人杨佳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先均,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母光洪,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7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母光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8101.1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母光洪从2017年7月30日起逐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元,至还清该案的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止的分期履行协议。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刘俊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