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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金健健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健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48号罪犯金健健,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成绩合格;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年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03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健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振荣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