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4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裴树昌、天津市福士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树昌,天津市福士嘉投资有限公司,宋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262号申请执行人:裴树昌,男,1960年2月9日出生,回族被执行人:天津市福士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宁,经理。被执行人:宋赢,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裴树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福士嘉投资有限公司、宋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审 判 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俊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