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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吴代军与周腾飞李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代军,重庆市金洋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李群,周腾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088号原告:吴代军,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坚,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金洋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海棠村花果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558709。法定代表人:李群,执行董事。被告:李群,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腾飞,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重庆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代军诉被告重庆市金洋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李群、周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代军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代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代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0元,由原告吴代军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罗阳清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桂 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