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3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刘玉琼余杨小琼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琼,杨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3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玉琼,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杨小琼,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受理刘玉琼申请执行杨小琼健康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杨小琼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小琼的银行存款38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卫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唐德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