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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恢3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刘玉琼余杨小琼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琼,杨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3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玉琼,女,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被执行人:杨小琼,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6月01日立案受理刘玉琼申请执行杨小琼健康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杨小琼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小琼的银行存款38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卫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唐德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