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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276顾云兰与张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276号原告顾云兰与被告张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云兰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