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3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3276顾云兰与张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3276号原告顾云兰与被告张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云兰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