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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善井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善井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2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518号。被执行人嘉善井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温州商业街58号。申请人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浙0421民初11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4243782.6元。本院在执行涉嘉善井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系列案件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嘉善井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款项经全体债权人同意由本院制作分配协议向各债权人清偿。申请执行人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债权16373048.6元,除分配受偿2086477.68元外,余款暂无其他立即可供执行财产予以清偿。因申请人亦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经本院向其作执行情况告知后,其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浙0421执128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嘉善井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嘉善井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嘉善井汇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浙江乔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姚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勤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