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安保成与马无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保成,马无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261号原告:安保成,男,汉族,1956年3月28日出生,退休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马无营,男,汉族,1965年3月1日出生,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保成与被告马无营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保成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保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保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保成负担。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苏 玉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