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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兴丰越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飞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丰越商贸管理有限公司,马飞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705号原告:东兴丰越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513号。经营者:刘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宇,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飞奔,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兴市,原告东兴丰越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飞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兴丰越商贸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30.5元,由原告东兴丰越商贸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祖环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人民陪审员  黄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晓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