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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蔡国华、姜德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国华,姜德印,刘元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47号申请执行人蔡国华,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姜德印,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刘元革,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蔡国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德印、刘元革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52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