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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6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6049号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公方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叶超螟,该公司员工。被告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火炬路西、天津路南。法定代表人都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市都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徐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