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728号原告:陈某1,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陈某2,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1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陈某1。审判员 花新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王雅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