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建林与范聪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林,范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林,男,1974年9月29日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赵家坡村村民。被执行人范聪明,男,1968年月22日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流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23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范聪明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王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苏启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