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分公司与詹本顺、李孝群、李孝均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分公司,詹本顺,李孝群,李孝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35号申请人执行人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分公司,住所地:筠连县民主路一段156号,组织机构代码:66539743-6。负责人杨雨全,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光才,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詹本顺,女,194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李孝群,女,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李孝均,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依据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7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泸州苑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筠连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詹本顺、李孝群、李孝均物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詹本顺、李孝群、李孝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刘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