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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斌与李晓敏、王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李晓敏,王娇,王红军,李晓斌,钟成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1010号原告:周斌,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现住甘州。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敏,男,汉族,1987年11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身份证号:×××被告:王娇,女,汉族,1990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身份证号:×××6被告:王红军,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身份证号:×××被告:李晓斌,男,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身份证号:×××被告:钟成健,男,汉族,1991年8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甘州区。身份证号:×××原告周斌与被告李晓敏、王娇、王红军、李晓斌、钟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晓敏、王娇、王红军、李晓斌、钟成健经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在《张掖日报》刊登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周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连带偿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承担利息17066.67元,共计57066.67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6日,被告李晓敏以生产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5年1月6日起算,被告王红军、李晓斌、钟成健作为担保人,担保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年。被告王娇系李晓敏妻子。确认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被告李晓敏偿还40000元,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晓敏及担保人催要,未予偿还。被告李晓敏、王娇、王红军、李晓斌、钟成健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后未到庭参加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6日,借款人李晓敏以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由被告李晓敏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月,借款自2015年1月6日起算。年利息24%,利息自借款日开始计息。同时该笔借款由被告李晓斌、王红军、钟成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自还款期限借款之日计算2年。据以定案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收条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凭条复印件一份、被告李晓敏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一份、被告李晓敏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担保人王红军、李晓斌、钟成健出具的担保书各一份、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斌与被告李晓敏之间的借贷关系,由被告李晓敏向原告周斌出具的借条一份以及被告李晓敏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可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周斌要求被告李晓敏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利息17066.67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至2015年1月6日,年利率24%。故被告李晓敏应承担原告周斌借款利息16800元(40000元×24%,自2015年3月5日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被告李晓斌、王红军、钟成健为被告李晓敏向原告周斌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两年。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一个月,也就是2015年2月6日,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故被告李晓斌、王红军、钟成健应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原告诉讼要求被告王娇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虽然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王娇的声明书以及李晓敏的结婚证复印件,该上述两份证据证实,被告李晓敏的妻子为王姣,而非本案原告诉讼的王娇。故被告王娇在本案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敏偿付原告周斌借款本金40000元、承担借款利息16800元,合计56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二、被告李晓斌、王红军、钟成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娇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626元,由被告李晓敏负担,被告李晓斌、王红军、钟成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为光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法官 助理  曹淑萍书 记 员  张莉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