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友霞与吴相军、孙玉梅、陈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友霞,吴相军,孙玉梅,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987号申请执行人:杨友霞,女,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万合永镇关东车村元房子组。被执行人:吴相军,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百合家园4号楼1单元701室。被执行人:孙玉梅,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农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百合家园4号楼1单元701室。被执行人:陈鹏,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环保局职工,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对过房产楼大众面食城楼上3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杨友霞与吴相军、孙玉梅、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杨友霞申请撤回对吴相军、孙玉梅、陈鹏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9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张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