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龚世超、龚琳珂等与李泽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世超,龚琳珂,汝少连,朱芳生,李泽宏,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473号原告:龚世超,男,1990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系死者汝娜的丈夫。原告:龚琳珂,女,201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汝娜的女儿。法定代理人:龚世超,系龚琳珂的父亲。原告:汝少连,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系死者汝娜父亲。原告:朱芳生,女,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汝娜母亲。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泽宏,男,1983年2月9日生,汉族,现羁押在固始县看守所。被告: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北商贸城B5#楼法定代表人:李素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子良,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龚世超、龚琳珂、汝少连、朱芳生诉被告李泽宏、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个人诉权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世超、龚琳珂、汝少连、朱芳生撤回对阜阳市和顺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姚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陈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