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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方正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曙鹏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方正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曙鹏,天津市仲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颖,中堂国际(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索菲特(天津)酒店家俬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沃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42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方正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总经理。被执行人:肖曙鹏,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天津市仲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中良,总经理。被执行人:李颖,女,汉族,1975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中堂国际(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曙鹏,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大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茸梅,总经理。被执行人:索菲特(天津)酒店家俬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菲,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沃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曙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方正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曙鹏、天津市仲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颖、中堂国际(天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大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索菲特(天津)酒店家俬制造有限公司、天津沃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审 判 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俊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