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侯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4民初2026号原告:郭某某,男,1972年4月27日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车路壕村,居民。被告:侯某某(又名:侯武玉),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靖边县东坑镇沙渠村*组***号,农民。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侯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2日,被告侯某某向原告郭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款条据一支,之后经原告郭某某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未付,故原告涉诉本院。被告侯某某答辩称,其欠原告的是移民房款,原告修建的移民房质量存在问题,如果原告将移民房质量问题返修好后,其将所欠移民房款予以付清。原告郭某某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欠款条据一支,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郭某某承包了部分靖边县东坑镇沙渠村移民房工程,在修建过程中,被告侯某某向原告郭某某出具了50000元欠款条据一支,之后被告侯某某以原告郭某某修建的移民房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故原告涉诉本院。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本院经审理认为案由应变更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郭某某为被告侯某某修建移民房屋,被告侯某某应当支付工程款,被告侯某某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因移民房屋尚未完工,未交付被告,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移民房屋在修建过程中,被告因前期自筹资金未到位,向原告出具50000元欠款条据一支,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志表示,被告拒不偿还,于法无据,故原告之诉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侯某某偿还原告郭某某欠款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日内自动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薛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刘亚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