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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有苏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有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128号罪犯李有苏,男,生于1967年9月20日,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以(2005)兰刑二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9年7月28日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1年减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9月减刑一年九个月;现余刑八年八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8%,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8%。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19分,获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292分。上述事实,分别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有苏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斌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