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封平生与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平生,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411号原告:封平生,男,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229号。法定代表人:张劲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封平生与被告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封平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平生撤回对被告新疆博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平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53164.88元,减半收取76582.44元,由封平生负担。审 判 长 丁 勇审 判 员 何 新人民陪审员 李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唐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