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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某平、陈某丽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025执2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平与被执行人陈某丽婚姻家庭纠纷一案,(2014)临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某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某平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丽已自觉履行了(2014)临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2014)临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某平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600.0元已由被执行人陈某丽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临武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