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5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5执94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张建国,男,住湖南省常德市。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5)桃民初字第1741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湖南三尖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725执9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