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苏州恒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恒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236号申请人:苏州恒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大新镇新乐路1号。法定代表人:顾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伟,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诺亚物流大厦110C室。法定代表人:薛忠良。申请人苏州恒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恒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恒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高天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