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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万怡波与薛念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怡波,薛念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329号之一原告:万怡波,男,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难昌县。被告:薛念杰,男,199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怡波与被告薛念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薛念杰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薛念杰名下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召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李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