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韩志勇与张辉、彭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志勇,张辉,彭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381号之一原告:韩志勇,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张辉,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彭艳波,女,1982年3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勇与被告张辉、彭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韩志勇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志勇自愿申请撤诉,应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韩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志勇负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刘晓东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刘凤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