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詹晓宇与被执行人郑攀、张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晓宇,郑攀,张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727号申请执行人:詹晓宇。被执行人:郑攀。被执行人:张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詹晓宇与被执行人郑攀、张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5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詹晓宇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郑攀、张冰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詹晓宇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民初1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洪豪审判员 袁占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饶继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