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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加西、袁星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加西,袁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006号申请执行人:徐加西,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袁星亮,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徐加西与被执行人袁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民终3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袁星亮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徐加西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星亮支付执行款492375.48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7285.6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星亮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袁星亮尚应支付执行款492375.48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7285.63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袁星亮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加西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10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