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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更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马哈克减刑一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哈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刑更207号罪犯马哈克,男,生于1981年4月20日,回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以(2009)广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4月减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5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余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到课率97%,成绩合格。劳动中严格遵守制度,按时完成任务,出勤率97%。截止2016年11月,该犯累计考核积分为244分,获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该犯累计积分考核积分为185分,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哈克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彦虎代理审判员  马旭东代理审判员  吴贵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书 记 员  马正红 来自: